商业银行擅自缩短营业时间如何处罚
时间:2023-04-17 20:31:01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缩短营业时间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

《储蓄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四)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六)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的;

(七)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发生银行借贷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也使得银行对于谁是借款人不能判断,造成纠纷。

(二)借款人经营亏本,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借款人为躲避债务,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而导致欠款不能归还,信用社为此起诉的也不在少数。

(三)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个,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绝大多数担保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欠缺,弄不清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认为借款人应先还款,造成纠纷。

(四)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难。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些企业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导致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还贷款

(五)贷款方审查制度不严。不法分子乘机钻空子,利用虚假证明,私刻他人印章,伪造保人手续等手段骗取国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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