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出生证明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出生证明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出生证明公证需要的材料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出境的;二是已经出境的。
出生公证所需材料
(一)没有出境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和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如:父母有死亡的要求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单位的保卫部门)。
需要本人亲自前来办理,如不能亲自来的需要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照片的数量=所需公证书+1。
(二)已经出境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护照的复印件(带照片的一页;和带中文出境章的所有页次),和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证明表》,如:父母有死亡的要求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单位的保卫部门)。
需要有《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由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照片与本人相符的公证书,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照片的数量=所需公证书+1。
(三)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
年月日姓名外文
译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现住址工作单位生父姓名现原住址生母姓名现原住址前往国家离境时间办证目的翻译语言街道办事处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乡(镇)或派出所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单门位或人公事安部局
经办人签名:年月日(盖章)
(四)注意事项:
1、本证明只限于申办出生公证。
2、申请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二寸近期彩照;
办过公证的,带公证书来公证处办理。
3、如委托他人代办,需要提供委托书。
4、查找不到生父母,如被收养应提供养父母姓名及收养证;其他材料。
5、本人填写无效,需由证明单位填写并盖章。
6、请相应的部门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出具并盖章。
出生证明公证认证怎么办理?
现在出国旅游、留学或者是工作已经非常常见了。出国需要办理相应的出国手续,其中就包括出生证明公证认证,这个也是出国人员必须具备的重要证书之一,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出生证明公证认证的办理,即将出国或者打算出国,可以来学习一下,做好出国的第一步准备工作。
一、公证和认证
1、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只有首先办理了公证手续,才可以办理后续的认证,认证是相对于公证而言。这里所说的认证专指领事认证/使馆认证。
2、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认证也叫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员、公证机关、负责认证官员及机关的签字和盖章属实,不涉及公证内容本身。
二、出生证明公证需要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2、父母身份证件
3、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4、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5、亲属关系公证证明(由本人或父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如上述1~4均齐备不需提供)
6、照片: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7、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三、出生证明公证认证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书代办或当地的外事办或北京外交部认证处。
想要办理好了出生证明公证,就可以到相应的国家领事馆进行认证,办理出生证明时,一定要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准备好真实的材料,其中包括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当事人父母的情况等等,都要填写清楚准备,和户口本、身份证上面的信息一致。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见附件2)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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