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一客户咨询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否对投资额有具体限制。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该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因此可以说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投资额是有具体限制的。
但问题是,上述规定是依据旧《公司法》所制定的,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确实有投资额的限制,而2006年生效的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这一限制,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仅仅满足新《公司法》的规定就可以了呢,还是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暂行规定的要求?
关于外商投资的许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同新《公司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从法理上而言,《公司法》作为上位法应当优先适用,仅当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时,才可以适用这些法律;当关于外商投资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同《公司法》冲突时,适用《公司法》是应有之义。但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适用各种同《公司法》不尽一致的部门规章进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情形还大量存在。因此单纯以新《公司法》取消了企业对外投资的出资额限制,尚难以明确推论出上述关于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不需继续遵守。
不过我们注意到,在工商总局2006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实施的通知》中已经明确指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不再执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时,如果所投资的项目是鼓励类或者许可类的,不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则可以根据工商总局的上述通知不必再受自身净资产的约束。而对于再投资于限制类项目的外资企业,由于需要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其累计投资额是否还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则需进一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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