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邑县铜石镇的刘女士带着孩子去过娘家,正好好地骑着电动车,突然听到路人向她呼喊,下车一看,好家伙,只见电动车车座底下冒出了黑烟,儿子也吓哭了,赶紧把孩子抱下来查看原因,只见黑烟过后起了火,幸好有胆大的路人帮助她把火给灭掉了,火是灭了,可车子已不能骑了,这可是自己购买时间不长的车子呀,刘女士心疼地掉下了眼泪。回到家中,刘女士越想越不对劲,为啥刚买的车子就烧掉了,估计车子质量问题,第二天找到商家讨个就法,人家却说是她使用不当造成的,只同意赔偿刘女士500元。刘女士不答应这样的赔偿结果,便来到平邑县工商局投诉。
接到消费者投诉,工商人员及时展开了调查工作,认真查看了当时的购车凭证和电动车的残架子,车架子和电瓶都烧坏了,已没法使用。刘女士正好好骑着车子自动起火,这说明车子的线路有问题,而且当时天又没有下雨。于是,会同消费者找到商家进行调解,商家认为车子起火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自己给她赔偿500元就不错了。鉴于此情况,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商家进行耐心说服和讲解,最终使商家意识到了电动车自燃是车子质量有问题,同意为刘女士更换一辆同一品牌、同一价位的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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