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如何进行程序申请
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破产程序需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公司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哪些
申请破产的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公司破产哪些方面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并未切实得以行使。
依据我国《破产法》第7条,第8条,《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但现实是大多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起,甚至是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领导秘密向法院提起的,由于对债务人经营状况难以全面了解,破产法对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时间界限也未规定,即对企业多少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久后应强制其破产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已达破边缘的企业在债权人因客观情况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企业又没有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状况持续恶化,使权人遭受不应有的扩大了的损失。
(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
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但在目前的许多案例中,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该项职权并未得以落实。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无从体现和保证。
(三)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将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情况;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四)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
有些破产企业故意制造抵押权人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银行等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造成额外损失。
(五)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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