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留置权的行使,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留置权因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发生效果,只要债权人占有而不给付或者返还留置物,则留置权始终处于有效状态,留置权的行使不受债权人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债权罹于诉讼时效,留置权人仍得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和动-产质权都是担保物权,且都以动-产为标的物,以占有动-产为要件,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二)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三)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四)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五)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三、留置权是对世权吗
由于可以对抗所有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由此可以知道,留置权是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的,所以留置权属于对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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