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的孕期检查费用为600元,参保人员须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2.怀孕28周后的围产期疾病治疗、住院分娩,参保人员须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所发生的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统筹支付标准予以报销,费用直接在该医疗机构结算。
3.终止妊娠(门诊400元、住院1000元)、上环和取环(各100元)、计生手术并发症的治疗,参保人员须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直接在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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