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时间:2023-08-17 10:00:22 3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职工的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晚育假增加15天;

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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