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曾用名未在户口本上体现,怎么证明
曾用名未在户口本上体现,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开具用名证明即可。
办理时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4、记载有曾用名(要证明的)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公证处有曾用名和同一人的公证项目,但是在出具公证书之前,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核实情况;如果公安部门的信息能对公证处开放,核实起来比较容易。但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不方便公开,则需要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才能进行公证。亲属关系证明是公证处最常见的公证项目,尤比如公民出国、留学、移民,都会需要这一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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