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自由罚款这种行政处罚主要是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的处罚,即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罚只适用于公民,因为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没有人身自由,财产权、名誉权、专利权等其他权利将失去行使的基础。因此,以人身自由为处罚对象的人身自由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二、行为能力处罚行为能力处罚是指行政机关责令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此类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通过取消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资格,达到惩戒的目的。三、财产罚财产处罚是一种常见且数量相对较大的行政处罚,包括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如罚款和没收财产。给予财产处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行为能力处罚。一般情况下,对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要确立几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由行政机关选择具体的处罚内容。四、申诫罚警告处罚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是以违法者名誉、声誉权利造成的损害为处罚标的,也可称为精神处罚,如警告。
医疗纠纷危害有哪些?
医疗纠纷危害有哪些?
一、对医疗单位的危害
(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闹事、辱骂、围攻医生、院长、行政人员,砸坏公物,造成医疗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危。
(二)加重了医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
调解和处理纠纷既是医务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又是他们的超常工作。发生纠纷后,医务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要与医疗科室一起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针对纠纷双方的分歧焦点,组织技术鉴定,并向病家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三)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单位大多要支付给病家一定的补偿费用,医疗事故纠纷的补偿额则更高;如果当事人再诉之法律,法院以民事损害赔偿原则进行审判,医疗单位付给病家的赔偿费用还要高出很多。目前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并非只有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医疗过失引起纠纷,才需向病家给予补偿,对于某些非医疗差错等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医疗单位迫于无助、无赖的情况下,亦要给予病家一定的经济补偿。除直接经济上的损失外,还有一些间接的和无形的损失。
(四)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
医务工作是集高新知识、繁重体力以及高度的责任心于一体的工作,稍有松懈就会发生差错。发生不良后果,当事医务人员肯定有自身难言苦楚,觉得对不起病人,心理压力大。这种压力造成的心理负担,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缺乏创新精神,遇事谨小慎微,可能会对一些重大、疑难病症和急诊病症的救治工作产生不利的副作用,也不利于医学科学技术的探索和发展。遇到非医疗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心理就难以保持平衡。
(五)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权益
在纠纷中,少数肇事者毁坏公物、设备,拒付医药费。
(六)影响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
各行各业都会有差错、事故,但是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更容易在社会上受到谴责,因为每一起纠纷都可能使人的生命、美好家庭生活受到损害。人类是充满感情的,所以对医疗中产生的事故纠纷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事故纠纷,它十分敏感地在社会上传开,并产生强烈反响。
二、对社会的危害
(一)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部分患者及家属为了取得经济补偿,往往把医疗纠纷带到社会上,试图利用社会力量舆论甚至暴力向院方施加压力。
(二)加重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
(三)加重了法院的判案难度和工作负担
目前医疗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呈几何性上升,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对待方式,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看法都不同,导致执法不一的混乱状态。
三、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危害
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使病员及其家属遭受重大精神打击。由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比较复杂,旷日持久地奔波、交涉,使病员及其家属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承担了更大的损失和压力。在纠纷中,如果病家冲动,采取过激行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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