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被告声称自己并未从原告处拿到借条上所写的现金,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近日,大兴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法院调解下,被告李先生同意给付原告王女士现金1万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1年,原告将人民币1万元借给被告李先生,李先生写下了借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归还欠款。
被告李先生辩称,原告提交的借条是自己写的,但是自己未从王女士那里拿到现金。当时,两人处于恋爱阶段,双方父母也认可两人交往。某天,王女士要买首饰,李先生没有钱,就让王女士用自己的钱买,但是当时李先生说这个钱算是向王女士借的,并且在公园里给王女士写了借条。后来因为其他原因,两人未能登记结婚而各自成家。对于这一主张,李先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进行了调解,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现金1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方提供了借条原件,被告虽然否认从原告处拿到现金,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法官提醒大家,即使关系很好的亲戚朋友之间也不要拿借条闹着玩,否则就有可能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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