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用人单位身份参加相对固定职工工伤保险;对所有不能按用人单位投保或用于建设工程的职工,包括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劳务分包方,但不包括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保险。
通知规定,按照建设项目投保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伤害保险的保险凭证,作为确保项目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要求,施工企业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部门在员工因事故受伤后48小时内以书面、电话或网络的形式。此外,《通知》还明确了非法分包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造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可以有效避免项目建成后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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