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能够终止,是否也能够续签
劳动者在因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而使得劳动合同的终止,导致劳动合同期满的,需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来执行。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够终止也能够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供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为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是否合法
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工伤并未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到期能够顺延至停工留薪期满,单位或员工都能够选择不续签。
如果员工因工伤导致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到期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劳动者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需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也就是说,只要是1级至4级伤残,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者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工伤5级、6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才能到期终止,但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到期了也不得终止。
3、劳动者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也就是说,7级至10级伤残的,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n(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n(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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