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加上相关经济损失,即:
赔偿金额=修复费用相关经济损失
(2)不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即:
赔偿金额=损害前的房地产价值-损害后的房地产价值
(3)可修复一定程度的,但不能完全恢复房地产价值的,赔偿金额为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之和,即:
赔偿金额=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
(4)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赔偿金额为重置成本。
(5)损害赔偿评估对建筑等专业知识要求更高,需要大量专业帮助,需要损害程度鉴定。
(6)损害当事人双方对估价结果都很关注,要求估价更加精准,说服力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一、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特点
损害赔偿评估与一般价值评估相比,其估价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损害赔偿评估包括正价值评估与负价值评估。
(2)损害赔偿评估不仅包括负价值评估,通常还包括相关经济损失评估。
(3)损害赔偿评估的独一无二性更强,难以寻找到类似损害的赔偿实例。
二、施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公共场所因为其特殊性,出入人员的广泛性,在这些场合施工,具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是导致侵权行为的根本原因。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通过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法律加以调整,而不应适用特殊侵权行为法。
4、施工人有过错。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5、有因果关系。是说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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