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一般是按照涉案金额来确定,而不是获利金额,在量刑时首先考虑的不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获利金额,例如团伙作案不会分开考虑说某一个人获利多少,而是根据涉案金额。但是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获利金额可能会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院可能会根据犯罪嫌疑人获利来考虑具体的量刑。
一、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
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
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
前科是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二、什么会影响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过错越大,赔偿的金额越高,但是,在法律规定无过错仍然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就与过错大小无关。第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第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就是说后果越严重,赔偿的金额越高。第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第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这里主要是考虑到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能够说要求的赔偿金额很高,但实际上执行不到位或者很难执行到位,那么这么高的金额也是没有意义的。第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法院所在地的人均生活水平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签认罪认罚金具结书的后果
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后果是表明了当事人良好的悔罪态度,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但不是必定从宽处理。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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