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主在出售工厂时是否应对员工进行赔偿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是无需承担此项责任的。
然而,若该公司被出售并不影响到现有劳动合同的继续有效执行,那么鉴于公司仍需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来履行相关义务,因而员工也不得依据任何理由来寻求赔偿;但是,倘若新的收购方以未明确说明的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且这种行为又被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辞退行为的话,那么他们就必须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向劳工支付同等金额作为额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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