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应该如何补救
时间:2023-03-28 17:42:08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的补救方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一、非上市公司转让的股权是怎样进行转让的?

上市公司收购可通过下列方式转让股权:

1、以记名股票方式,即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以无记名股票方式,即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公司股东是指什么?

公司股东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持有股份享受股息和股息的人。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利润和享有股息权;发行股票请求权;股票转让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关闭、破产时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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