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记名股票被盗、丢失或丢失的问题。前者是指在股票正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姓名的股票。记名股票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公司掌握股东身份,有利于公司了解股票流通情况。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可以依法寻求相应的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灭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人民法院宣告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股票无效;人民法院依照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换股,公示催告的主要程序是:持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盗窃,汇票灭失;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宣告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没有声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追偿,股票被盗、遗失、灭失后,败诉人应当及时报告损失并停止支付,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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