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医疗机构需要出具证明,证明可以给受伤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受伤职工。而工伤认定决定书则需要在工伤职工收到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另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医疗机构需要出具证明,证明可以给受伤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受伤职工。而工伤认定决定书则需要在工伤职工收到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另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 伤 认 定 医 疗 机 构 证 明 给 谁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医疗机构需要出具证明,并且该证明需要提供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因此,工伤认定医疗机构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这些证明,以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医疗状况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需要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医疗机构需要出具证明,证明可以给受伤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则需要在工伤职工收到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医疗机构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以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医疗状况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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