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酌情与兼职职工解聘
时间:2023-08-12 08:24:26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民王先生反映:我在朝阳区开有一家商贸公司,上个月刚与一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近日发现他早已和另外一个单位签订兼职的合同。虽然目前他的兼职工作未影响公司业务,但我还是觉得不妥。请问是否可以对该兼职员工进行解聘?

回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但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我该被单位解聘吗

51岁的刘复生手里拿着胜诉判决,却一脸愁容地对记者说:“当初嫌我岁数大,不让我上班;现在我病得不能开车了,却偏要我上岗。”与单位打了两年的官司,法援中心向刘复生提供了7次援助,每一次都得到了委和法院的支持,可直到现在刘复生还是不能上班。下周刘复生又要出庭了,旷日持久的官司让他感到自己再也耗不起了。

公司改制老工人下岗

地处国子监的一间简易房就是老刘的家,屋子里没有什么像样的陈设,却占据了大半的空间。刘复生的老母亲躺在床上显得很虚弱。刘复生站在屋内仅有的一块空地上,手拿着一份份判决书无奈地说:“我15岁就插队到农村种地,后来返城当上了运输司机,1992年调到市政局沥青厂汽车队。那时候年轻力壮,没白天没黑夜地干活儿也不觉得累。看着北京一条条新修的大马路,别提我心里有多高兴了。”

1999年沥青厂更名改制,刘复生所在的汽车队先成了运输分公司,后又注册为新路运输公司。2001年底新路公司与刘复生签订的到期了,公司没有和他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刘复生仍然留在公司开车,可他的心里总觉得有些不安。

刘复生叹口气说:“2002年3月8日,那一天正赶上三八妇女节,车队队长在车间更衣室找到我,跟我说我岁数大了,打算让我回家去,公司每月给我190元生活费。当时我都听傻了,工作了30多年,公司说不要我就不要我了?况且我离婚10年,孩子正在读大学,家里的老母亲身体也不好,每月190元叫我怎么生活呀,我说什么也没答应。”

刘复生找到公司的上级单位———市政局反映问题,回来后公司认为他未经领导同意,在工作时间私自开车到市政局上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且没有完成公司要求的考核指标,不能胜任岗位,不再与刘复生续约。

法援中心援助老工人

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复生走进法援中心,并从此开始了长达两年的艰难诉讼。

2002年6月21日,老刘到朝阳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新路公司应依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刘复生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新路公司不服裁决诉讼到法院,官司一直打到二中院,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新路公司与刘复生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3年,在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新路公司与刘复生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合同约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刘复生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可这时一直在重压下的老刘却支撑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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