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仲裁条软工程承包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解决合同纠纷通常有四种方式,即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协商是双方当事人寻找解决纠纷的均可接受的方法。调解是借助有权威的第三者,说服调解双方矛盾。在协商、调解均未奏效时,就要通过仲裁。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事前达成的协议,即发生争端交付仲裁。这种协议通常反映在总合同中,又称“仲裁条款”,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事件的依据。该条款关系到今后发生争端能否合理解决,影响双方利益故应具体明确。
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仲裁地点是该条款主要内容,双方一般都希望在本国仲裁,因为对自己国家的法律和仲裁做法比较了解信任,又因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一般要适应仲裁地法律,即在哪国仲裁就应适合哪国的仲裁法规,合同也可规定在第三国仲裁。仲裁机构,一般为民间组织,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中国现行对外经济合同采用的仲裁机构多为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委员会。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指定仲裁员、案件审理和答辩,仲裁裁决及执行。这些程序和做法均按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效力指该裁决是否为最终的,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当事人在裁决后能否再向法院上诉。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仲裁条款一般均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执行,且任何一方都不可再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裁决的起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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