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公司要承担责任。
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一、签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签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的有:
1.确认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确认合同签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
2.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的约定要清楚,明确付款金额和具体时间,保证总金额一致;
3.合同需要买卖双方本人签字,并尽量多留存电话;
4.合同签署中不要留白和随意涂改。
二、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
5.权利担保。
6.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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