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受欺骗而结婚的是否可以撤销婚姻?
时间:2023-02-18 08:00:57 2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52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受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唯一原因。受欺骗而结婚不同于胁迫结婚,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婚姻。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虽然结婚的当事人一方因受他方欺骗,在结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通常情况下均是自愿,从形式上并不违背二人的意思表示,且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双方在婚前了解不深或根本不了解却结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往往称受到另一方的“欺骗”,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通过作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或未建立感情的表现形式准予二人离婚即可很好地解决。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一、骗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骗离婚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通过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令其在根本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被骗同意离婚。按照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骗离婚应届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绝对无效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提出无效主张。

对这种无效离婚,不管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它们均应有权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时,首先要全面调查取证,弄清事实真相,如确属骗离婚,要对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给予严肃的批评和处理。在此基础上,对于凡是能和好的夫妻,做好调解工作,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或判决离婚无效;倘若调解不能恢复夫妻关系,也不应维护原离婚协议,而应宣布其骗离婚无效,维持原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维护原婚姻关系的,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在骗离婚中,行为人故意进行欺骗行为骗取离婚而与他人再婚的,应按重婚处理;其再婚关系因骗离婚的无效而当然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应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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