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人社局获悉,即日起到12月31日,具有石家庄市城镇户籍、在河北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目前尚未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可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目前省会已开通12333免费政策咨询专线,需要了解更多情况的市民可拨打电话进行了解。
参保者需具有石家庄市城镇户籍
记者了解到,凡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石家庄市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者,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介绍,此次参保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994年底以前开始在河北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1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按70周岁缴费数额缴纳;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此外,2011年6月10日前具有石家庄市城镇户籍、原河北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者,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参保人员参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自愿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继续记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中:缴费满15年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为30%,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个人账户支付额占基本养老金比例按实际计算比例。
记者还了解到,自愿申请补缴的人员,从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参与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即享受待遇人员,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630元,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495元。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按省统一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差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原单位灭失后可到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
符合以上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人员应向原单位、承办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单位)书面提交申请。我们的原则是,参保人员的原单位如果灭失的,可以去找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如果也灭失了,就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事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单位须认真审核并准确填写《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和《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础信息认定表》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审批表》、《信息表》),为参保人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材料则主要包括:参保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和参保人户口页的复印件、《审批表》、《信息表》、原始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材料(公示报告、同事证明信及同事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审查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能证明参保人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材料。由单位携带个人档案到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无法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但参保人确实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原单位、承办单位调查核实,在单位公示栏中公示10天无异议后,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保人与企业存在3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公示报告。其中还需提交两名以上当年同事签字的证明信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提供证明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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