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需资料
(1)旧的公司章程;
(2)打一份新的公司章程;
(3)营业执照正副本(不能复印件);
(4)公章;
(5)各股东身份证;
(6)需要填写的资料:
①变更申请书(签字和盖公章)
②出资人情况表(需要盖公章)
③该变更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决议(新股东签字)
④该公司股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新股东签字)
⑤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签字)
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身份证上签字和盖公章)
⑦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按要求签字)
⑧该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决议(签字)
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签字和盖公章)
注:资料填写完整之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上本人名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该签字的地方签字,保持字迹一致。
2、带上资料,拿到工商局,等待通知去领营业执照。
3、之后去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到时需要带上的材料: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份)、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2份)、投资者变更为法人股东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一、股权变更登记要怎样才会生效?
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它的人合性特点,其股权的转让还有其特殊性。为了保障股东彼此之间的相互信赖,保证股东人员的稳定性,立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了限制。按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且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虽然从程序上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对的股东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所以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2)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这也表明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承认股权转让合同业已生效,只是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而已。总而言之,合同应当在成立时即告生效,厂商变更登记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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