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登记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根据股东变更的情况,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的行为。股权变更登记只需在股权变更后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要求在工商局办理相应的登记。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1、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合同一般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生效,但国有股权等特殊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2、工商变更登记也不是股权变更的有效要件。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被公司登记为股东名册时取得股权。未登记工商变更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并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协助义务。三、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有权信任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善意的第三人可以根据工商登记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
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是新股东签字
1、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由非转让股权的股东签字,转让股权的股东不需要在本次会议决议上签字。新股东在决议通过后才属于本公司股东,更不需要签字。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的方式可以是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声明,也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对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表决权,不需要签字。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全文5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