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的,应自股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股权转让前的股东参加)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5、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新股东(指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8、视转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转让方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文件;
(2)转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0、评估报告(转让的股权未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决定转让的价格而不经评估)。
11、办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1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案例
股权转让应登记
拒不履行输官司
股东转让股权后却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这起股权转让纠纷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尘埃落定。
2007年5月22日,根据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甲方徐剑锋与乙方陕西安创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将拥有的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的54%股份折合人民币270万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甲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履行股东义务,乙方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协议签订后,徐剑锋没有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陕西安创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为此将徐剑锋和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东海县法院为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徐剑锋、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履行原告陕西安创化工材料有限公司54%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同时向原告交付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证照及相关资料。
一审判决后,被告徐剑锋、东海东方热电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章程要遵守
除名条款获支持
公司成立时,章程中特别设置了除名条款,即公司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再担任领导干部时,必须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除名条款而引发的股权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文斌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赵玉强;赵玉强在受让上述股权的同时给付刘文斌股权转让款14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在上述股权转让后三日内,对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作相应的变更。
2005年10月,江苏省镇江市某化工集团公司的经营层及中层干部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特别规定,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而不再担任化工集团中层干部时,必须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化工集团的主要经营者,五年内转让价为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息。
投资公司成立时,时为化工集团所属分公司经理的刘文斌,出资14万元成为该公司股东。2006年8月,化工集团解除了刘文斌分公司经理的职务后,化工集团董事长赵玉强要求刘文斌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己,遭到刘文斌拒绝。为此,赵玉强将刘文斌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隐名股东想转正
公司被判办手续
依法受让股权后,公司却以董事会尚未形成决议为名,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为此,股权受让者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股权受让者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1993年12月,上海华侨服务中心、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上海华侨商务(国际)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具有中外合资企业性质的华侨总汇公司,其中上海华侨服务中心持有25%的股权。2005年4月,上海华侨服务中心与上海咨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华侨总汇公司的25%的股权转让给了咨达公司等3家公司,其中咨达公司享有其中5%的股权。事后,四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了产权转让交割手续。
2007年5月,咨达公司等3家公司要求华侨总汇公司办理相关股东登记手续。华侨总汇公司复函表示,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因目前董事会形成决议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无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今年4月中旬,咨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股权,并要求法院判令华侨总汇公司依法为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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