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登记和审批手续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特殊性,股权转让虽采取签订合同的一般民事法律形式,但因股权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在公司的股权权属变更中,与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相比较而言,股权的变更登记应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以其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要件具有更充分的理由:
(1)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登记和成立,其转让当以登记为要件;
(2)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不具有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3)股权代表着十分重要的财产利益,其财产价值许多情况下要远大于其他财产,甚至不动产,为防止和减少可能的纷争,有必要规定与不动产转让类似的登记生效要件。
实践中,当事人对股权的交付并不总是能做到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的完整交付,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只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是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客观原因。另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原股东利用权属尚未变更、公司控制权尚未移转的事实,转移资产、非正常分配股利以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恶意对公司提起巨额报酬请求权之诉,并在审理中与公司通过快速调解结案,以图通过民事判决的形式使其主张的巨额非法利益合法化;另一种情况是原股东和公司故意不协助或不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受让方作为新股东的权属变更登记,原股东依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股利分配,侵害股权受让方权益的情形。因此,股权的完整交付直接关涉到股权转让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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