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不可以主动放弃追偿权。是否放弃对第三方的追偿权应由保险人决定,被保险人无权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被他人损坏后,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放弃对第三方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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