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经过初次(市县级)和再次(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为准。做到省级鉴定后,基本上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就已经到头了!中华医学会是很少受理地方上的医疗事故鉴定的。
无论患者及其家属对接到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否满意。如果没有新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就不能够“推翻”这一份鉴定结论了!如果这份鉴定结论对患者及其家属不利的,将会在日后的诉讼和调解中成为障碍。
即便是患者及其家属通过很大的努力,做出了一份对自己很有利的“司法鉴定结论”,由于两个鉴定出自两个不同的“鉴定体系”,相互之间没有效力高下之分,只能够希望法官采纳对自己有利的一个鉴定结论,我们是不能够“否定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这是一个对我们十分不利的因素。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想重新鉴定的,应当寻找“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的原因”。比如:鉴定专家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损害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的;鉴定机构收受贿赂,枉法鉴定;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伪造、篡改的,不真实的等等。
从医疗纠纷法律实践看,患者及其家属看到纠纷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是一件高兴的事情。因为,在医疗技术上已经定性为“医疗过错”了,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医疗事故实际的赔偿效果看,按照医疗事故级别的赔偿,往往远远低于患者及其家属所希望的赔偿数额,与后期的治疗费用也相差很远。但是,由于没有办法“推翻”这个鉴定结论,使得这个医疗事故结论反而成为患者维权的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没有“鉴定结论”的时候盼鉴定结论,出鉴定结论的时候“愁”鉴定结论。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局面!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立案之初,就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的,那么在诉讼中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满意的,还可以再提出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的申请,通过再做司法鉴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建议患者及其家属在诉讼之前就与代理律师详细的探讨关于“诉讼思路”的问题,避免一个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就面临败诉或者不利诉讼结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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