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下,当事人尽管已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身陷囹圄,但仍需承担退还赃款的法定责任。
主动退还赃款,实际上乃是对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所招致财产损害的一种有效补救措施,有利于减轻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社会冲击。
尽管被告人已经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制裁——坐牢服役,但退还赃款的这份义务却并未因此而得以消除或者豁免。
这种主动或被动的退还赃款行为,无疑能够充分展现出被告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诚挚歉意以及深刻反思,进而在后续的量刑裁决以及相关法律处置环节中,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积极推动作用及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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