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3-03 09:20:41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办理结婚登记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对其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是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于此,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二)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据此,婚姻当事人不能就上述事项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登记离婚需要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如果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处理表达真实意愿的,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一、可以在外地离婚吗

分情况。办理离婚有2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话,那只能到一方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异地是不能办理的。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需要提供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证明,然后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对当事人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夫妻身份关系解除;(二)夫妻间扶养义务终止;(三)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四)双方再婚自由。

离婚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共有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二)离婚经济补偿;(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四)离婚经济帮助;(五)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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