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科目(1)本科目核算企业(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向业主办理的累计结算金额。(2)可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详细核算。(3)企业与业主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结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该科目。合同履行完毕后,本科目余额与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的“工程建设”科目冲抵,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建设”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完成施工合同结算的累计金额。
“工程结算”和“工程建设”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固定项目。资产负债表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工程建设”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的,用“工程建设”余额减去“工程结算”余额,向施工企业反映工程竣工部分的总价合同还没定下来。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加“已完工但未结算的账目”项目,将其列为流动资产。
(2)“工程结算”余额大于“工程施工”余额的,企业应当用“工程结算”余额减去“工程施工”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已结算的施工合同未完成部分的总价。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中增加“已结算和未完工项目”项目,列为流动负债。项目所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减少企业负债。我国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有:(1)月结,即十日或月中预付、月底结算、竣工结算。对跨年度完成的工程,年底进行工程清查,办理年度结算。(二)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工程或者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工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每月中旬垫付工程价款并结算完成后一次。
(3)分段结算
即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期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为不同的控制接口,以业主的验收控制接口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为不同的验收单位。建设单位完成单位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由业主支付构成单位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模式下,建设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中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要尽快取得工程价款,必须充分发挥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5)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合同或协议应当约定预付款的金额、时间、扣除起点、连续扣除的比例、处理程序和方法。
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备料预付时间不得晚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后七日内发出要求预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7日内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自约定的到期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到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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