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得通过提前通知、裁减人员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
必须等待鉴定结果。具体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和第37条。
附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35条如果员工因工伤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他/她应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并享受以下福利:
(I)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伤残水平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是一级残疾为其27个月的工资,二级残疾为25个月的工资,三级残疾为23个月的工资,四级残疾为21个月的工资(二)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残疾工资的90%,二级残疾工资的85%,三级残疾工资的80%,四级残疾工资的75%。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差额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在受伤工人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予以弥补,暂停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福利低于伤残津贴,则差额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如果员工因工作伤残被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伤残水平,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标准为:第5级残疾为其本人18个月的工资,第6级残疾为其本人16个月的工资
(II)与雇主保持劳动关系,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雇主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其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其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应根据受伤雇员本人的提议弥补差额,雇员可终止或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发放伤残补助金。标准是:7级伤残为13个月的个人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的个人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的个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的工资
(II)如果劳动和雇佣合同到期,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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