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证才能逮捕导致超期羁押———
只要有重大犯罪嫌疑就该逮捕,因为现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才能逮捕的要求过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逮捕条件过高,导致侦查员为怕嫌疑人逃跑而超期羁押,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细化和修改逮捕条件。
拘留后往往逮捕不了
林:拘留后超期羁押跟逮捕的规定有什么关系?
宋:由于我国逮捕的条件过高,很多犯罪嫌疑人拘留了,但是还够不上逮捕条件,侦查机关又怕把人放走了,于是就超期羁押。
林:怎么个高法?
宋:现在的逮捕条件是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有逮捕必要。
这些规定要求在拘留后要在很短的时间里把很多情况都搞清楚,公安有时候做不到,他们就会想,我又不能让他跑掉,我查又查不清楚,于是干脆扣着人不放,这样就延长了拘留时间。
有重大犯罪嫌疑就该逮捕
林:所以您就提出要改成有重大嫌疑就该逮捕?
宋:确切地说是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修改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非常确定的,不是说有证据不对,而是说有些情况下可能不是那么确定,但是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也需要逮捕。现在的法律规定导致这种情况包括不进去,这样就使得一些人应该逮捕但是逮捕不了,一个负面影响是超期羁押,另一个负面影响是没办法就放掉(嫌犯),放掉之后就会跑掉。
林:什么是重大嫌疑?
宋:比如说,在身边或住处发现凶器、或是有人指认犯罪等,具体的规定还需要细化。关键是重大嫌疑不等于已经有证据证明犯罪了。这样更为合理和符合实际,也可与拘留措施的完善相衔接。
现在的逮捕条件还有点太抽象,不好推行,现在总的趋势就是要对它进一步细化。
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林:但是这给人的感觉好像是逮捕的范围扩大了,会不会羁押的人更多了?
宋:关键还是最后具体情形的确定,如果把它设计好了就会减少羁押。现在我们做了很多调研,在实践中可能是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通常都逮捕,而这些人很多是不需要逮捕的。对于不会逃跑的嫌犯,我们应该尽可能使用取保候审。另外就是逮捕之后应该尽快通知家属,同时让律师介入,这些都设计好了就会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林:您还提过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下看守所也可以放人?
宋:是的。现在也在考虑是否规定到期没有办理延长手续就放人,这个权力应该给看守所,羁押期限到期之前看守所就得提醒侦查部门,不放人看守所也得放。
对逮捕不服应可要求法院审查
林:假如遇到捕错了的情况呢?
宋:我们还应该设计一个救济程序,就是如果对逮捕不服,或者是逮捕的期限到了还不放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来审查逮捕是否正确。
林:有人也提过逮捕的批准权应交给法官。
宋:我认为这种设想不现实,虽然它应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我认为仍应保留检察机关对逮捕的批准、决定权,但同时应赋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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