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或称“交钥匙”,是委托工程承包人()按规定条件包干完成某项工程任务,亦即负责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提供机器设备,施工安装、原材料供应、提供技术、培训人员、投产试车、质量管理等全部过程的设备和技术。
承包工程是反映建筑承包组织主要生产活动的成果(产品)。建筑组织完成的承包工程总量包括:建筑安装工作量、其他承包工作量以及房屋和建筑物大修理工作量。报告期内的竣工项目和未竣工项目、分部工程、特种建筑和安装分项工程分项的工作量以及房屋和建筑物的大修理工作量,都要计算在建筑安装工程总量中。在其他承包工作量中,包括由承包组织基本业务活动完成的不具有建筑产品性质的工作。按苏联中央统计局指标解释的规定,其他承包工作量包括:例如,在施工现场制造非标准设备和锅炉辅助设备、在田间进行技术作物栽培工作,生产调试工作、营造防护林带等。在各承包组织、各部和主管部门计划中,上级组织规定把承包工程总额作为核算指标。
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其中包括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因此又可称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借用公司施工资质承揽工程责任谁担
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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