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对于质押人有什么要求
时间:2023-04-05 17:12:43 4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2、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3、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4、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5、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一、民法典可以设定质权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权利质押的范围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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