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5、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6、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
7、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
8、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9、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二、立功的条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立功的主体是一切归案的犯罪分子,无论其主观恶性轻重、犯的是何种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有无悔罪表现、有无自首、坦白等情节。
2、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终审判决生效前。到案包括二种情况,一种是指在询问、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及公民扭送过程中,从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认为是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认定从自首制度。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定得过早,一般应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时为宜,因为只有此时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赎罪的愿望。
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实施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为。
4、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破案线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司法机关据此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所揭发、提供的内容不属实,或未能查证属实,则不能认定立功。
三、构成重大立功的行为有哪些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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