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法截然不同,国法是一个国家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生效的法律。
逮捕条件的正确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根据这条规定,逮捕有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其中“犯罪事实”不是“主要犯罪事实”,更不是“全部犯罪事实”,它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的要素和构成。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种“可能”是弹性的,是不确定判断,是在侦查阶段前期所获取材料的基础上得出的判断,是依照取得的证据并结合犯罪事实、按实体法规定所作出的合理判断。犯罪程度是否达到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捕与不捕之间加以选择的法律尺度。同时这种“可能”是可以变化的,是不完全充分的。所以批捕的案件不是百分之百都要作有罪判决。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有逮捕必要。所谓“有逮捕必要”是指如下情形:(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的;(5)可能有碍其它案件侦查的;(6)其它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以上批准逮捕的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任何一条都不能实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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