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差异
时间:2023-07-08 08:13:56 1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内立法机关,国际法制定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

第三,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国际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

第四,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有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一般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

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什么有关的法律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凑合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条约:凡是符合国际法和有效的条约,对缔约国均有拘束力,都是法律渊源。

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专门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国际习惯:随着国际关系的产生,国家交往中必然会形成许多惯例,这些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着前后一致的实践,惯例便产生了。

另一个要素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它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然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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