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不让车辆进小区
时间:2023-02-15 01:30:09 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首先要看小区的车位属于哪种性质,如果是开发商的产权车位,小区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进行交涉和维权。如果是公摊车位,这类车位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根本谈不上出租和出售。实践中,小区一般都有公摊车位,因此,不购买车位,不让进门的做法显然不合理。

其实,既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便应该由业主大会进行决定。在这里请注意,是业主大会决定,不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实际生活中,一般小区都要收取管理费,这是因为防止外面车辆占用车位,部分业主乱停乱发,导致小区交通拥堵,造成大家生活不便。

通常收取管理费由物业公司收取,但费用绝不是属于物业公司,而是属于全体业主。收取后的用途也要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其中含前期停车服务设备设施的购置,日常发生的车辆管理人员的人员工资成本、停车系统每月发生电费、维修、维护费用,及对车辆由于碾压道路、井盖等小区公共设施所受损坏的维修费用等,如果有剩余利润则用来补充本小区建设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并且在每一年度末对所收取和发生的费用进行公示。

一、物业所享有的权利

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二、和物业产生纠纷业主该怎么维权

1、向业主委员会投诉;

2、与物业公司协商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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