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门口放置消防栓的合理性如何?
时间:2023-07-03 22:24:31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消防栓放在入户门门口是不合理的。入户门门与消防栓必须有一定的距离,如果影响日常进出,可以和开发商进行协商,在不破坏消防栓正常功能的情况下,对消防栓的位置进行移动。如果开发商拒绝迁移,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要求迁移或赔偿。消防栓一般不设在房间如包厢内,不符合消防的规定,也不利于消防人员的及时救援。

私开消防栓用水处罚

私开消防栓用水处罚是判十五天以下拘留原因如下:

1、因为私自用消防栓的水,是属于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属于公共设施,如果个人擅自使用消防用水,会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在罚款的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拘留。如果使用消防设施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盗窃罪,这样性质就严重很多;

2、消防栓是市政消防栓,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只能是在发生火警时由相关的消防人员使用,任何社会单位和个人都是不能擅自使用的。未经允许使用消防水,是属于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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