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人不是租赁物所有人的,却实际掌控着车辆、生产设备等租赁物,但实践中,不少租赁物出于获取资金等目的,会擅自抵押租赁物,从而引发了涉及三方的经济纠纷。
当租赁人擅自抵押租赁物时,出租人可以如下进行处理:
1、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2、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张抵押无效,要求取回租赁物,但可以要求租赁人赔偿。
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取得租赁物的,只要存在以下情形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无效,要求返还租赁物。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4、出组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因此,对出租人而言,要是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赁物的,都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协商不成的,可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追着索偿。如仍有疑虑的,可以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争取拿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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