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他们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的伤害。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
7。工作时间和工作后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曾在军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工作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到用人单位后复发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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