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终止,如何赔偿,取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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