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23号令实施前的记分是否作为参加审验的依据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3年1月1日之前产生发生违法行为及记分的违法记分,不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产生的违法记分,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
二、2013年车辆检验和驾驶人审验新变化
1、重点车辆每季度须接受一次免费临检
9人座以上(含9人座)客车、城市班车、公交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各类货运车辆一直是道路交通管理重点。交管部门为此规定以上车辆须每季度接受一次免费临检,检验结果记录在机动车信息卡,未接受临检或临检不合格车辆,应自行整改修复后方能上路行驶。
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交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当月应检车辆可按牌照尾号在对应时段办理检验手续,具体对应方法为:牌照尾号0至5可在每月1日至15日办理检验手续,牌照尾号6至9可在每月16日至月底办理检验手续。
2、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驾驶人每年均要审验
2013年起,持有A1、A2、A3、B1、B2准驾记录驾驶证的驾驶人及其他准驾记录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人,每年均需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到所属交警支队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其中有交通违法记分的大中型准驾记录驾驶人和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其他准驾记录驾驶人还要到所属支队接受审验。审验时,须提交驾驶证、学习凭证和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需要提示持有大中型准驾记录驾驶人的是,2013年起,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状况,不必再到医院体检。但年龄60周岁以上驾驶人和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还要按原规定体检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3、黄标车须用简易工况法测尾气
经定期检验环保合格并符合国Ⅰ标准(不含)以下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不含)以下的柴油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俗称为黄标车。2013年1月1日起,黄标车参加年度定期检验时,须应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黄标车到具备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的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时并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测。
4、驾驶人联系方式不准罚200元
如实申报信息是驾驶人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只有准确掌握驾驶人信息才能对驾驶人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交管部门规定,驾驶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变化及持有A1、A2、A3、B1、B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变化,应在信息变更后30天内向所属交警支队备案,持A1、A2、A3、B1、B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5、连续3个违法记分周期不审验注销最高准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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