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2、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办理的申报材料:
(1)市政府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文件;
(2)职工夫妻双方未享受过房改待遇的证明文件;
(3)夫妻双方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低收入水平的证明文件;
(4)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总证;
(6)经济适用住房购销(买卖)合同;
(7)购房人身份证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8)开发公司的有关证明材料;
(9)属回迁户的须提交拆迁安置协议;
(10)本市城镇户口;
(11)购房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的有关证明;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收费标准:每平方米3元。(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4、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
5、承办单位:许昌市房地产交易租赁管理处
知识拓展:
经济适用住房的评分标准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
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3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2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10分;
(二)按户口落户本市五城区年限评分:
以申请人或同户籍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的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20分。集体户不记分;
(三)对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20分;同时符合条件的,仍按20分加分计算。
全文6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