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一般轻微工伤赔偿标准
轻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害,即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自理障碍,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赔付期。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在受伤职工停止工作期间,其工资待遇按事故发生前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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