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七级、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分别是多少?
时间:2023-07-07 15:24:28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公式: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其中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工伤七级伤残赔偿标准2021

工伤七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需要赔偿受伤职工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十三个月。2、当地的社保部门还要按月支付给受伤职工伤残津贴。3、职工因为工伤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还要赔偿工伤职工一次性的工伤补助金。4、同时用人单位还要赔偿给工伤员工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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