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一种。
错误执行赔偿,是指法院因执行错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执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没有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导致了执行上的错误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赔偿。故认定错误执行赔偿应包含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执行行为存在错误
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应严格按照他们所确定被执行的范围、对象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执行错误是指超出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执行、执行对象错误及违法法定程序等执行行为,在国家赔偿工作实践中经常表现为:执行案外人财产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被执行人可分的财产的;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拍卖的财产折价变卖;违反法定程序执行的等等,笔者认为执行是否存在错误可以参考法释【200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正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来认定。
(二)、必须有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存在
错误的执行行为并非必然产生损害后果,有时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或者当事人依法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使执行中的错误行为有可能不发生损害后果,这时损害赔偿就不能成立。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赔偿责任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是各国赔偿责任法的通例,也是侵权责任法的公理,并且受损害的必须是合法权益,非法利益的损失不能发生国家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有关规定,错误执行案件,我国仅对执行中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赔偿,对于财产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大小也直接影响是否获得国家赔偿、获得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错误行为必须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开始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发成的违法、侵权行为不属于错误执行赔偿的范围,例如在我院某公司申请某区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中,原判决认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该公司被该区法院强制执行5万余元,原判决被依法撤消后,该公司向我院提起国家赔偿,笔者认为法院依据该判决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行为合法,但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在该错误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应通过执行回转把原来执行的财产再执行回去,由取得财产的人返还给被执行人,因执行回转不能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但执行并不违法,不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四)、损害事实与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不能使人对不是由其造成的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对于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与法院的执行行为之间应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与损害事实有直接联系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才是国家赔偿上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国家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该因果关系应当时客观、恰当、符合理性的,是损害事实产生的正常原因和决定性原因,否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某甲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中,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查封其营运车辆,解除查封后,甲拒不领走该营运车辆,长时间放置在被查封的地点,造成该车报废的损害结果,错误执行赔偿仅限于法院查封后至解除查封前造成的损害,解除查封后的损害不应认定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应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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